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 蘇瑞榮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70號中華民國
100年4月15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偵字第21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具狀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有竊盜前科紀錄,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2次犯行均為拘役刑且定執行刑為拘役6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尚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
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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