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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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勝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65,666元95年4月10日二12,128元95年4月10日三14,516元95年3月10日四49,632元95年3月24日五27,641元95年3月24日六39,505元95年4月10日七29,162元95年4月10日八26,568元95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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