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戴政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而由被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51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第38頁)。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又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傳票、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3年9月2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34412460號函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3年10月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34302522號函暨本院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51頁至第76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葉伊馨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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