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鈺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7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鈺筌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7月5日送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2年6月、8月,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9月4日,累進縮刑2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8月7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131743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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