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法定代理人 賴炯仁 送達代收人 蔡福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陸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拾柒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