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71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20%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並未約定利息,故除逾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17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7年10月15日│250,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287180│├──┼──────┼─────────┼──────┼──────┼────┤│002│97年10月15日│300,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287181│├──┼──────┼─────────┼──────┼──────┼────┤│003│97年11月17日│200,000元│97年12月17日│97年12月17日│287184│├──┼──────┼─────────┼──────┼──────┼────┤│004│97年10月1日│200,000元│97年11月1日│97年11月1日│287176│├──┼──────┼─────────┼──────┼──────┼────┤│005│97年10月27日│250,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287183│└──┴──────┴─────────┴──────┴──────┴────┘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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