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上列聲請人與 鍾東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非原先陳報之蔡慶年,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或其他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