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法定代理人張似瑮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謹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須由捐助人以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者,蓋以財團之集合,本基於捐助人之意思而成立,則其內部之組織,及其管理之方法,自須尊重捐助人之意思。若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則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而影響於利害關係人者甚鉅。故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俾資救濟,蓋又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計也」。是財團法人除「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時,始能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章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聲請人之捐助章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爰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1所示;又聲請人組織章程第一、二、三條為配合上開捐助章程調整條次予以文字修改,並經董事會決議修正通過,爰聲請裁定准許變更聲請人組織章程如附件2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1所示、組織章程如附件2所示,固陳明經聲請人之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云云。惟查:
(一)觀之聲請人提出民國108年6月17日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就討論因應「財團法人法」修訂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乙案,與會董事同意依據「財團法人法」修訂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於草案修訂後於下次董事會決議等情(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6頁),顯見聲請人該次董事會並未作成通過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如附件1、2所示內容之決議。
(二)又聲請人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備查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修正案,雖敘及:「...本協會之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修正乙案,經第十屆第5次董事會討論;會後並徵詢全體董事之意見後,已將相關意見納入草案並完成修訂,檢送更新版之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修正案,陳報貴會同意」乙節(見本院卷第28頁),惟依聲請人現行捐助章程第20條規定:「本章程規定事項得經本協會董事會議決修改,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前項董事會之議決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行之。」,則聲請人即應依上開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循會議規範方式進行,並在會議中討論議案內容、集思廣益交換意見後議決,而非以個別徵詢董事意見之方式取代會議進行謀求意見交流,研究事理,俾以探究議案實質內涵,折沖不同利益,以收群策群力效果之真締,即難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9月5日會綜字第1080010585號函准予聲請人修正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採為聲請人董事會已循合法程序通過修正如附件1、2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之認定。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本院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1所示、組織章程如附件2所示,既未循合法方式召集董事會議決修正,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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