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紫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紫婕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紫婕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月13日以99年度易字第3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應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陳秋如 等11人支付合計新臺幣(下同)99357元,業已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緩字第84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給付,即受刑人應於100年3月15日前給付被害人陳秋如5040元,及自100年4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被害人 林玉霞 5000元至清償完畢,惟受刑人竟置之不理,未依判決履行義務。核其所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13日以99年度易字第3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應依附表所載付款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已告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經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執緩字第84號函文通知受刑人應於100年3月15日前將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之證明文件(收據)郵寄該署,俾證明其已履行判決緩刑所附之條件,惟受刑人已逾付款期限,迄今仍未向被害人陳秋如、林玉霞支付任何款項等情,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檢玉木 100執緩84字第203869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無從再預期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及遵期賠償附表所示之其餘被害人,足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附表│├─────┬─────┬───────────────────────────┤│被害人│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新臺幣)││├─────┼─────┼───────────────────────────┤│陳秋如│5040元│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040元。│├─────┼─────┼───────────────────────────┤│林玉霞│13000元│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元,││││至清償完畢止,若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江國照 │5500元│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500元。│├─────┼─────┼───────────────────────────┤│ 陳仕朋 │12000元│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4000元,││││至清償完畢止,若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劉潔莉 │12000元│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4000元,││││至清償完畢止,若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張江華 │4000元│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4000元。│├─────┼─────┼───────────────────────────┤│ 謝珍玉 │1萬元│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元,││││至清償完畢止,若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蘇德郎 │3000元│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3000元。│├─────┼─────┼───────────────────────────┤│ 彭士千 │12217元│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元,││││至清償完畢止,若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林俊傑 │4100元│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4100元。│├─────┼─────┼───────────────────────────┤│ 蕭巧帆 │18500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5000元,││││至清償完畢止,若有一期未給付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