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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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李建原 即美崙企業社
被   告 乙○○
           1號
      甲○○
      丙○○
           1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0,18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1,602元,尚應補繳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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