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50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9年8月26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後方,以其自備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2支及開口扳手1支為工具,拆除 鄭月香 所有抽水馬達螺絲帽1只,欲竊取抽水馬達之際,適經巡邏員警發現而當場查獲而未得逞,並扣得梅花扳手2支、開口扳手1支等物,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起訴後)100年2月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