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98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本案訴訟既應移轉管轄,則原告起訴時另聲請假扣押事件,自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併審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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