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955號債權人 李芳信 債務人山寬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和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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