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郭定衡 相對人 謝心怡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游燕玲委員調解委員徐建明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郭定衡相對人謝心怡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1月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臺北富邦銀行仁愛分行、戶名: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郭定衡相對人謝心怡調解委員游燕玲調解委員徐建明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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