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物(95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在變造之 黃氏 搽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換貼之甲○○照片壹幀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9-1條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1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