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蔡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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