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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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選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選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寶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三、論罪科刑㈤」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宣告被告緩刑部分,主文欄已載明「緩刑參年」,惟原判決所示「三、論罪科刑㈤」部分卻將緩刑期間載為「緩刑2年」,其顯係文字之記載錯誤,然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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