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911號
原告 詹友廷
被告 王柳惠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柳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