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27號上訴人 林志建 即原告2樓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12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二、關於上訴費的計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上訴人應併同提出上訴理由狀與繕本各1份到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