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134號聲請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李長河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建興係被繼承人李長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鎮○○里○○路○○號、於104年1月17日死亡)之子女,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2月25日通知補繳聲請費用,該通知已於104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且經其具狀向本院陳明:「為貴院104年度繼字第134號,需補正之事項,因聲請人李建興聲請時未明白其法律關係,瞭解其法律關係後表明無意願繼續辦理,故聲明費新臺幣1,000元繳款單不另繳款,特此向貴院陳明」等語,有家事呈報狀1份在卷可參。是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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