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原告 陳雪娥 被告 楊卓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乃包含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或不另為無罪諭知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楊卓英所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1號竊盜案件,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竊取原告陳雪娥之包包(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郵局提款卡、富邦信用卡各1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與該等部分相關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孫沅孝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愉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