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洪嘉蓮 被告 陳阿嬋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