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6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儀寬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8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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