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80號原告 許育慈 被告 蕭士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士維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許育慈於本院刑事案件辯論終結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