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拆屋還地)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六號
上訴人 謝玉灯
宇○○
午○○
巳○○
戊○○宙○○
未○○
B○○
亥○○
A○○黃○○
己○○
壬○○
寅○○
庚○○
D○○
癸○○
子○○
丑○○
辛○○
卯○○
乙○○
丁○○
申○○
丙○○
C○○
辰○○地○○○
戌○○天○○
酉○○地○○○以次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 律師被上訴人玄○○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無權占有(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一0號),被上訴人聲請裁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上訴人玄○○、甲○○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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