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乙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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