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上訴人 趙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清龍 、 陳美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