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告 謝薛錦菊 被告 管壽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路4段305樓7樓6室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房屋109年度之課稅總現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00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5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