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東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東簡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曾有侵占、竊盜及性騷擾防治法等前科紀錄(尚不構成累犯),素行非佳,竟隨意破壞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意識,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於警詢及偵審中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