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陳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現值30900元/平方公尺×面積(76+105+124+60)平方公尺=11278500元】,應徵裁判費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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