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寬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龍柏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寄存送達於大寮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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