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7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告 陳榮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當事人資料勿遮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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