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7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告 陳榮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當事人資料勿遮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