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991號債權人 陳百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果子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㈡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項所記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按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及債權人實際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均為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