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珍伃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廖宏武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宏立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可供換價之財產標的。其已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反對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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