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
偵字第四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管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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