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317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