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33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和解筆錄
(謙)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原告董○○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被告陳○○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3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高敏俐書記官邱文彬到庭和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113年8月30日前付原告新台幣30萬元。前開款項逕匯入原告寶山郵局帳戶內(戶名董○○、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除本和解筆錄記載之內容外,兩造互不再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其他因本件婚姻關係所生之一切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其他請求。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名下之財產、債權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自負擔,均與他造無關。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原告董○○訴訟代理人陳貞宜律師被告陳○○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邱文彬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依照正本製作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