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茂成
南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女(刑事案件代號0000-000000)輔助人甲女之母(刑事案件代號0000-000000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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