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8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子帆 被告 李一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萬60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7萬50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3月24日向原告申貸青年創業貸款,分別借款95萬元、5萬元,合計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約定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利率則按借款日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計算(現利率為2.17%),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就本金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2年4月23日、112年9月23日止,尚欠本金共計97萬505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切結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一:編號請求本金(新臺幣)借款期間(民國)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1931,073元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17%自112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44,992元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17%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4日止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976,065元附表二:
編號請求本金(新臺幣)借款期間(民國)利息計算期間(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逾期6個月以內者,以左列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1931,073元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17%自112年5月25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43,984元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自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17%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4月24日止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975,057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