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499號
反訴原告  蔣中榮
即 被 告
原告 何啟安 與被告蔣中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反訴原告蔣
中榮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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