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499號
反訴原告 蔣中榮
即 被 告
原告 何啟安 與被告蔣中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反訴原告蔣
中榮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