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8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樓明珠   住台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159巷1弄

            12號12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祐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之財產狀況,然相對人等分別於設於屏東縣○○鄉○○路000號之法務部○○○○○○○及設於高雄市○○區○○○村○號之法務部○○○○○○○○○執行中,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