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445號債權人政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月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政薇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林月卿(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