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因89年度訴字第56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