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88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債務人界清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 陸義和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
事處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