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鈞慧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振凱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