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被告乙0000000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1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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