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8月20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偵查案號: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12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