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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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犯竊佔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86年訴字第836號判決二罪業經定應執行刑2年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