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語耕 因105年度訴字第285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