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傷害│賭博│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26日│98年1月15日至同年月17│98年1月17日│同左││││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566號│98年度偵字第3501號│98年度毒偵字第74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228號│98年度簡字第1428號│98年度訴字第1171號│同左││實├──┼───────────┼───────────┼───────────┼───────────┤│審│判決│98年10月16日│98年3月20日│98年12月7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99年1月7日│98年4月10日│98年12月21日│同左│││日期│││││├─┴──┼───────────┴───────────┴───────────┴───────────┤│備註│㈠編號二所示之罪,於98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